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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依法享受病假工资-东莞市人力资源公司为您讲述

文章出处:公司动态 责任编辑:广东慧通人才科技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17-02-07
  问题:
员工应病住院,在履行公司的请假规定后,公司不给员工支付病假工资,这种行为合理吗?
东莞市人力资源公司为您解读:
依法享受病假工资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建立这项制度体现出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和保护。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第1条也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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