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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上班猝死,到底谁来承担责任

文章出处:行业资讯 责任编辑:广东慧通人才科技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19-03-05
  
  基本案情:农民工华某(未婚)在某保安服务公司担任保安,保安公司再将华某委派到一家工厂企业担任门卫。2006年6月1日华某在该家工厂上班时突发生病死亡。事发后保安公司与工厂均不愿承担责任,形成本案。
  律师意见:律师在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后,认为华某作为保安公司的职工,其作为劳务派遣的员工委派到其他单位去上班,在上班期间因工死亡依法应认定为工亡,保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将相关的工亡待遇支付给华某的父母。
  裁决结果:在接受华某父母的委托后,我们亲赴收集相关证据,与某保安服务公司进行磋商谈判。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保安公司终于承认,华某在工作时间因病猝死,按工亡认定。依法给予华某父母各项工亡待遇,双方签订《工伤待遇协议》。但因华某母亲杨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依法应享有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而保安公司以没有证据为由,不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于是双方在《工伤待遇协议》约定,如30日向被告出具母亲杨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书证明,被告就向母亲杨某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经委托x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母亲杨某确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约定的30日内向保安公司送达了“xx市劳鉴字[2007]0298号”《关于母亲杨某同志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结论书》。但保安公司仍以种种理由拒绝向母亲杨某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不得已,依法向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本案,于是我们依法向xx市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被告又要求法庭调解,在法院的主持下,保安公司最终同意支付母亲杨某供养亲属抚恤金79452.14元,并当场付清。加上《工伤待遇协议》约定已获赔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11035.02元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10350.2元,华某父母共获赔200837.36元。
  案件点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困难,农民工劳动争议程序维权程序比较繁琐。致使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后得不到及时救济。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仲裁法》在一定程度上将有助于解决上述现象,但需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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